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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润邦股份1月3日公告,近日,公司获悉原持股5%以上股东王春山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
  王春山,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系持有润邦股份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。王某方系王春山女儿,涉案期间杨某系王春山配偶。

  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,王某方控制并操作本人银河证券普通账户累计买入“润邦股份”20.15万股,累计卖出“润邦股份”19.43万股;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,王春山按照前期发布的减持计划公告,由杨某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,累计卖出“润邦股份”3102.0292万股。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,王春山、王某方多次买卖“润邦股份”,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0.15万股,违规交易金额为127.1万元。

  江苏证监局认为,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,王春山作为润邦股份持股5%以上股东,其女王某方、其本人多次买卖“润邦股份”的行为,导致王春山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。

  依据规定,江苏证监局决定:对王春山给予警告,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。